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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年开始试行“同命同价”,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以及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试行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实施方案前与实施方案后,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与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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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前 | 《方案》后 |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 |
城镇居民:746840元 农村居民:293120元 |
城镇居民:594020元 农村居民:594020元 |
明显看出《方案》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都相应发生变化,“同命同价”后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但是,这样的同命同价并不是人们预计的那种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而是采取了大幅降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来实现的,这将导致今年的城镇居民遭受了人身损害后,获得赔偿数额将大大少于去年、甚至少于前几年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这种方案是否公平,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验证。
从今年开始,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标准也将以此方案为依据,实现“同命同价”。
附:辽宁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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